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199号原告马文一,男,1975年3月8日出生。被告张凯,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一诉被告张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文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路 军
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
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