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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199号

马文一与张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文一,张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199号原告马文一,男,1975年3月8日出生。被告张凯,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一诉被告张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文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路 军

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

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