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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517号

吴寿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寿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吴寿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承德市东大街8号9楼。

法定代表人:雷明军。吴寿秋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寿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对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学军

审判员  浦连仓

审判员  王 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