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65号罪犯郭某。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00426号刑事判决书书,以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2014年8月22日,本院以(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6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0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郭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娟
审 判 员 高慧云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