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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580号

陈某与彭某之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580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彭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之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彭某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陈某99176.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5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伟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