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580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彭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之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彭某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陈某99176.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5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伟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