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686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杰国,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范永光,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张杰华,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