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47号起诉人卢法恒。起诉人卢法元。2016年1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卢法恒、卢法元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认为蔡路(卢)村委会与其签有拆房协议,由于东阳市人民政府没有履行保护人民合法财产责任,造成其无房可居,请求依法撤销东阳市人民政府东政复(2009)03号复查决定,关于维护城东街道的处理决定,即支持蔡路(卢)村村委会乱收费强制调整宅基地。并判处重新作出合法复查,应按合同和合同法规定,还其宅基地,支付补偿费73000元,且赔偿14年的经济损失40万元。
本院认为,东阳市人民政府及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对信访人并不具有强制力,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起诉人对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卢法恒、卢法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陈进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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