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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辖终7号

李建良与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良,武穴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4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良。原审第三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炜,该局局长。

上诉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兴建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建良、原审第三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和兴建筑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和兴建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武

审判员  龚世荣

审判员  刘小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