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197号罪犯马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4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维持了(2013)榆刑初字第0036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2012年09月25日起至2023年09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马某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榆平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