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74号原告曹银红。被告储晓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原延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姬婉盈。本院在审理曹银红与储晓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及姬婉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银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陕G181**小轿车进行保全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银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陕G181**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