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16号
申请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住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彭保卫
被
申请人:孙玉国,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玉国9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新疆鼎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9000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玉国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晨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