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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1号

罪犯邓继东犯贩卖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号罪犯邓继东,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8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继东犯贩卖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继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继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510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继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继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王毓兰

审判员  金小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