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77号
原告:武汉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74号新域柠檬特区1栋B单元26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工研光学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工研光学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武汉工研光学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8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武汉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朱辉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11号加州阳光C03栋2单元22层01号房屋(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鄂0111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武汉工研光学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48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已调解,原告申请解除上述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武汉工研光学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48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朱辉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11号加州阳光C03栋2单元22层01号房屋(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向 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昀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