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661号
原告:祁华荣,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张静华,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588号扬名奕淳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张百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58号。
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华荣诉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华荣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祁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华荣负担。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荣荣
书 记 员 汤勇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