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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皇执字第02449号

于德平申请辽宁安盾融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德平,辽宁安盾融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皇执字第02449号申请执行人于德平被执行人辽宁安盾融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德平申请辽宁安盾融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安盾融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郎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