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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37号

宋殿勤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殿勤,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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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37号

原告:宋殿勤,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辉,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殿勤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殿勤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殿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免交。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