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37号
原告:宋殿勤,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辉,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殿勤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殿勤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殿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免交。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