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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56号

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许世清、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许世清,陈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56号

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汇丰南苑17幢一楼。

负责人:潘丽娟。

委托代理人:方一凡,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世清,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陈萍,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被告许世清、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世清、陈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许世清、陈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