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刑终3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婷,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8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同时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婷撤回上诉。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刑初字第008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铭
代理
审判员 汤军琪
代理
审判员 王艺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陈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