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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566号

原告徐亚芹与被告张望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亚芹,张望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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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566号

原告:徐亚芹,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张望春,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勇。本院在审理徐亚芹诉张望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亚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徐亚芹与张望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徐亚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310.00由徐亚芹负担。

审 判 长 陈 素 娟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苏 奎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子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