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3653号
申请执行人:高泽新,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平云,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志祥,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志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焦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平云、刘志祥、刘志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平云、刘志祥、刘志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平云、刘志祥、刘志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志传的银行存款贰仟陆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加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