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洞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唐晓伟,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洪豪,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洞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洞执字第3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煊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