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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760号

徐王委与董得武、嘉兴琥珀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王委,董得武,嘉兴琥珀塑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760号申请执行人徐王委,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董得武,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琥珀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仁安村。法定代表人董得技。徐王委与董得武、嘉兴琥珀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1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王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徐王委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17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