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170号

朱小兵与郝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小兵,郝文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70号原告朱小兵。被告郝文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兵与被告郝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小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来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