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70号原告朱小兵。被告郝文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兵与被告郝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小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来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宇婷 来源:百度“”
朱小兵与郝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70号原告朱小兵。被告郝文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兵与被告郝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小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来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