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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保5号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克局、易伯香、陈克银、卜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克局,易伯香,陈克银,卜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保5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克局,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易伯香,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克银,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卜凤英,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克局、易伯香、陈克银、卜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克局的个人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克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账号为6217995580003871458内的存款至1300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湘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朱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