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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民字第476号

高丽申请执行谢晓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丽,谢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民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高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

申请执行人:谢晓明,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我院受理的高丽申请执行谢晓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谢晓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晓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直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方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  .吾布力

审判员 :买合木 提 .艾来克

审判员 :买合木提.毛拉买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玉山江 . 吐尼亚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