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329-1号
原告: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开发区东区宏明路。经营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沧联村南安学校西一巷*号侧。组织机构代码:72190180-2。
法定代表人:张钦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华君,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艳,系公司法务。
被告:江西世同华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南昌县小兰工业园富山大道55号。经营地址:南昌昌东工业园东进顺库。组织机构代码:66979081-7。
法定代表人:徐毅,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世同华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告于2016年1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国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玲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