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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80号

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白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白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8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4,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董翠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白玉霞,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昊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班银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璟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