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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字第00547号

杨秀辉、张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秀辉;张文娟;张文宇;松二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00547号申请人杨秀辉,女,1965年1月10日生,回族,住个旧市沙甸区居民,住个旧市鸡街镇鸡街东风路。申请人张文娟,女,1990年5月1日生,回族,住个旧市沙甸区居民,住个旧市鸡街镇鸡街东风路。申请人张文宇,女,1993年2月11日生,回族,住个旧市沙甸区居民,住个旧市鸡街镇鸡街东风路。被执行人松二才,男,1971年6月16日生,彝族,个旧市鸡街镇邮局家属房。申请人杨秀辉、张文娟、张文宇与被执人松二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个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秀辉、张文娟、张文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杨秀辉、张文娟、张文宇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5239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松二才给付申请人25000元,剩余27396.6元,申请人自动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个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686元,由被执行人松二才交纳(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亚娟

审判员  李京平

审判员  时 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