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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06号

张红霞与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04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红霞,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张红霞,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杜振蒲,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先,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北土街10号。委托代理人吴照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诉被告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张红霞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张红霞承担。

审 判 长  崔爱红

审 判 员  张中任

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