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被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礼信烟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男,汉族,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闻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系欧阳某某之妻。被执行人江西德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被执行人欧阳某,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系江西省万载县礼信烟花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万载县宜信农业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被执行人何建国,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万载县宜信农业高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与江西省万载县礼信烟花进出口有限公司、欧阳某某、闻某某、江西德昌担保有限公司、欧阳某、万载县宜信农业高科有限公司、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本院依法对欧阳某某名下位于万载县黄茅镇黄茅中街房屋1栋(三层)产权证号为:万黄私*****号所有权进行了查封,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我院申请同意以物抵债接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名下位于万载县黄茅镇黄茅中街房屋1栋(三层)产权证号为:万黄私*****号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茂福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