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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66号

马西平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西平,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66号原告马西平,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9号开成大厦B座。负责人阮宏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亮,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马西平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9号开成大厦B座,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9号开成大厦B座,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