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936号
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
法定代表人:楼忠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夏焱,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英,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容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