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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83号

周婷与金正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婷,金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83号申请人周婷,女,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正义,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周婷申请执行金正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5)大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正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正义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