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78号原告无锡市宏泰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74550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工业园万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魏秋湘,宏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锋(受宏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起重运输机械厂(以下简称钢城起重厂),组织机构代码90436502—9,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凉风坳口。
原告宏泰公司与被告钢城起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泰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宏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宏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260元,由宏泰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少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