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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278号

无锡市宏泰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起重运输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宏泰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起重运输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78号原告无锡市宏泰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74550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工业园万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魏秋湘,宏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锋(受宏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起重运输机械厂(以下简称钢城起重厂),组织机构代码90436502—9,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凉风坳口。

原告宏泰公司与被告钢城起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泰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宏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宏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260元,由宏泰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少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