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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第396-1号

冯向阳、冯军营等与王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向阳,冯军营,熊国喜,张梦田,曹华亭,王磊,西平县同达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第396-1号原告冯向阳,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冯军营,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熊国喜,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梦田,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曹华亭,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西平县同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向阳、冯军营、熊国喜、张梦田、曹华亭诉被告王磊、西平县同达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磊驾驶的豫Q×××××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K7**挂)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向阳、冯军营、熊国喜、张梦田、曹华亭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磊驾驶的豫Q×××××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K7**挂)(肇事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存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