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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行审12号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詹金龙、詹明娥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詹金龙,詹明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4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詹金龙,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明娥,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0日认定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于1999年7月2日生育第一胎(男),于2006年4月19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于2007年8月12日政策外生育第三胎(男),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二个子女,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了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2113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向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征收社会抚养费182025元,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必须在2015年6月10日前主动通过安溪信用联社祥华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2113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5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安计生征催[2014]2113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5年11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2113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82025元及滞纳金;三、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生

审 判 员  林王敏

代理

审判员  施路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