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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财保15-1号

曾庆新、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庆新,郭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财保15-1号

申请人:曾庆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乐玉慧,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郭光辉,男,1988年2月26日生。申请人曾庆新与被申请人郭光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曾庆新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光辉名下车牌号为粤L××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曾庆新提供了提供惠州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额60000元的担保函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庆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光辉名下粤L××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车辆,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郭光辉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车辆,如需续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峰

代理

审判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送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