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财保15-1号
申请人:曾庆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乐玉慧,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郭光辉,男,1988年2月26日生。申请人曾庆新与被申请人郭光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曾庆新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光辉名下车牌号为粤L××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曾庆新提供了提供惠州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额60000元的担保函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庆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光辉名下粤L××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车辆,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郭光辉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车辆,如需续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峰
代理
审判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送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