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保执字第80号原告殷某某。被告李某。担保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某价值1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为鄂F8L2**的明锐SVW7166ASD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某价值1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为鄂F8L2**的明锐SVW7166AS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