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574号原告成都德鑫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方中,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鑫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德鑫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原告成都德鑫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