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91-1号申请人吴元华,男,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申请人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钦州市南珠东大街19号信用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0层。负责人孙朝,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元华诉被告广西海豚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黄建国、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29216元的财产,担保人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以5129216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 白
审判员 王亦民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