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2号
原告:苏某,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蔡志凤,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冼某,女,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苏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邓燕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