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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52号

苏某与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2号

原告:苏某,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蔡志凤,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冼某,女,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苏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邓燕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