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03023号

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与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锦丰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锦丰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锦丰斯贝克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3023号原告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万镒综合楼305室。负责人廖品全。被告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西段515号。被告四川锦丰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西段515号。被告四川锦丰斯贝克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西段5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与被告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锦丰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锦丰斯贝克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负担。

审 判 长  侯文飞

代理

审判员  唐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刘玉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