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89号
原告:熊佩,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
被告:曾奇,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
原告熊佩与被告曾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佩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曾奇位于武汉市徐东江尚天地3单元31层2号房屋。原告熊佩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熊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曾奇位于武汉市徐东江尚天地3单元31层2号房屋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熊佩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熊佩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1座11层A11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绍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