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民初489号

熊佩与曾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佩,曾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89号

原告:熊佩,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

被告:曾奇,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

原告熊佩与被告曾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佩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曾奇位于武汉市徐东江尚天地3单元31层2号房屋。原告熊佩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熊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曾奇位于武汉市徐东江尚天地3单元31层2号房屋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熊佩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熊佩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1座11层A11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绍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