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776号原告程雪标。被告袁彦兵。本院在审理程雪标诉袁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彦兵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通知原告在3日内提供其他送达地址,若无新地址提供,则在7日内向本院递交公告费汇款凭证,但原告逾期未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新地址,也未缴纳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程雪标负担。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