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初字第4776号

程雪标与袁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雪标,袁彦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776号原告程雪标。被告袁彦兵。本院在审理程雪标诉袁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彦兵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通知原告在3日内提供其他送达地址,若无新地址提供,则在7日内向本院递交公告费汇款凭证,但原告逾期未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新地址,也未缴纳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程雪标负担。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