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字第00297号
申请执行人:梁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镇芦林大转盘,组织机构代码73636142-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皖0122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池州市贵池区地方公路管理局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池州市贵池区地方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收入1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字第297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梁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食堂邮电局宿舍。
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镇芦林大转盘,组织机构代码73636142-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皖0122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池州市贵池区地方公路管理局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池州市贵池区地方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收入1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正明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皖122执字第00297号 池州市贵池区地方公路管理局: 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执字第0029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池州市贵池区地方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收入万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5〕肥东执字第01258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5〕肥东执字第012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池州市贵池区地方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收入万元。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