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琼9001民初98号 原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 被告王X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经查,原、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梓萌。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向本院诉请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孩子王梓萌由原告王xx抚养,被告王XXX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款从2016年2月起支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丽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穗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实施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1gl2lryyviikczbr5u 案件唯一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