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73号原告刘金委。委托代理人蔡余山,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兴斌。被告宜丰县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澄塘集镇。
负责人:况柏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湘阳街姑苏名园6楼。
负责人:杨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委诉被告钟兴斌、宜丰县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委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医疗费用计人民币1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金委支付前期医疗费计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尧 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