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1民初字第24号
原告:吴泽贵,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国军,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被告:安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地址:寿县南门外通肥路与明珠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马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贵与被告余国军、安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贵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吴泽贵负担。
审判员 沈远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正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