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99号申请人颜丙宏,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被申请人于雨,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鲁1322财保3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颜丙宏提供担保的财产。现该案已经结案,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颜丙宏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颜廷优所有的牌号为鲁Q3V0**的大众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徐州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雨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