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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399号

申请人颜丙宏诉被申请人于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解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丙宏,于雨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99号申请人颜丙宏,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被申请人于雨,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鲁1322财保3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颜丙宏提供担保的财产。现该案已经结案,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颜丙宏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颜廷优所有的牌号为鲁Q3V0**的大众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徐州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雨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