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被执行人林高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临商初字第023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高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高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高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高锭(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3的存款人民币7529.0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凌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