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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461号

韩小霞、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小霞,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韩小霞等114人。

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晖,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小霞等114人与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6)第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韩小霞等114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归还执行款339245.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187320元,尚应归还执行款151925.7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小霞等114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黄 欢

审 判 员  陈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